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525号
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8220863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2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栾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健,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娟,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96146506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科技园A幢100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新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陆 凯
书 记 员 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