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810号之一
原告: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会岸路88-12。
法定代表人:孙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圆圆、陆佳妮(实习),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科技园A幢100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
原告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已减半),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797元,由无锡中合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