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锡山区全家福建筑设备租赁站、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332号之一
原告:锡山区全家福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22RFXP5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坝里桥门面房2号。
经营者:沙福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961465068,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科技园A幢100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锡山区全家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锡山区全家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锡山区全家福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山区全家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无锡兢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家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