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3民初261号
原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该公司法务。    
被告: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中区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杨拯翔。    
诉讼代表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熙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278元,减半收取计143639元,由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应胜
审判员    刘珠
审判员    张金玲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路翠珍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