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永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03民初6617号
原告:甘肃永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韩家河166号。
法定代表人:孔凤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发,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21号第D32008015幢28层。
法定代表人:刘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生文,男,该公司员工,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原告甘肃永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混凝土公司)与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佳混凝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告安居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生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佳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780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7807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为标准,自2018年8月2日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就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室外(一期)工程项目,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被告在供应结束后45内办理完成全部结算手续、付清货款;逾期付款的,每天承担应付金额3‰的违约责任。后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协议对价格进行调整。2018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完毕,结算总额为875835元,被告已支付497760元,尚欠378075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安居建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货款属实,未付款是因为原告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后经协商达成的意见是我公司支付原告27万元,现我公司愿意给付27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如下:
原告(供方、乙方)永佳混凝土公司与被告(需方、甲方)安居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协议(YSX201617),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室外(一期)工程供应规格型号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的商品混凝土约2000立方米(含其他零星工程,以实际结算量为准),如遇混凝土主材价格上下浮动,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混凝土价格;供应时间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工程砼量以乙方车载计量为准,甲方指定专人现场签收的乙方混凝土发货单是结算的唯一凭证;甲方必须于结算完成15日内支付货款,混凝土供应结束后,45日内办理完全部结算手续,付清货款;甲方延期付款达7天的,每拖延一天按应付额千分之三支付乙方违约金等。后双方又签订编号YSX20161704补充协议,内容为:因商砼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室外(一期)工程项目(协议编号:YSX201617)的价格调整补充说明(各等级混凝土单价列表),调整价格自2018年5月12日起执行,其余事项按照原协议执行。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陆续向被告供货至2018年7月13日,总计供货875835元,被告付款497760元,尚欠378075元未付。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本案原告提交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协议(YSX201617)双方虽未盖章签字,但从随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就兰州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室外(一期)工程项目(协议编号YSX201617)”及“其余事项按照原协议执行”的内容来看。应认定编号YSX201617商品混凝土供应协议系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双方对协议内容亦认可,两份协议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未及时全额付款,构成违约,对本案诉争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货款378075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8月2日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的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双方明确约定了结算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故本院依法支持以货款本金378075元为基数,依据合同“供应结束,45日内结算付款”的约定,分段计算,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违约金,即15350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安居建设公司辩称的未付款是因为原告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甘肃永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78075元;
二、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甘肃永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350元(截止2019年8月20日);
三、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3780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6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蕴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谭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