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1705号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商住小区1号楼103室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21号第D32008015幢2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