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76号 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个体,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2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安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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