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鑫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3300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与某某选、南通市通州鑫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3300号之三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7253497X3,住所地南通市起***四、五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选,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被告:南通市通州鑫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6537881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通***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8月12日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海门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纺都大道188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选、南通市通州鑫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江苏海门工业园区综合执法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2元(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