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法定代表人倪振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3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结欠苏州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人民币550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付清,如***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苏州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按就600000元中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负担。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雅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554975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54975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费795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3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结果如下:

1)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1年8月28日到期),上述账户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均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本院已在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2年9月8日到期),因该车实际下落不明且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路1号2幢403室、太湖城仕公寓2幢1103室、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黄金水岸花园53幢、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伍相路1号太湖纯水岸花园1幢1号、2号、3号,坐落于苏州市××区××室、××室、××室、××室,坐落于苏州市××区××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设定有抵押,且有其他多个案件查封在先,本案已做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3年9月4日到期),本案中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2020年9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在本市多家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涉案标的巨大,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5.2020年12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执行中,***到庭报告财。***称债务有一亿元,其名的不动产都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无其他财产。关于本院已轮候查封的机动车,***称车辆已经在2017年出售给其他人,因车辆贷款未还清,未办理过户。

7.2021年2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名下不动产的拍卖款。

8.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调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以及在其他法院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