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腾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苏州市腾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与苏州市腾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158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腾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子胥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潘炎根。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腾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
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99元,减半收取计1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