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豪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土石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女,1965年9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燕弟,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豪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石方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105-2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华,土石方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土石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燕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土石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土石方公司驾驶员杨培彬驾驶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其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其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培彬负事故全部责任,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要求被告土石方公司赔偿医疗费42097.81元。
被告土石方公司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17时30分许,杨培彬驾驶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江宁区双龙大道由南向北直行至交通银行路段,撞到同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受伤和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培彬负事故全部责任。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土石方公司,杨培彬是土石方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受伤后入江宁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和江苏省职工康复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左踝关节骨折,用去医疗费42079.81元。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土石方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遂公告送达,但被告土石方公司未应诉。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土石方公司驾驶员杨培彬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法损失依法应当全部由被告土石方公司赔偿。被告土石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土石方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2079.8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土石方公司负担,于支付上列赔偿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张明
人民陪审员  沈志平
人民陪审员  李照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