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豪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日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甸支公司、南京豪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申1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日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甸支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14-2号大成公寓办公区。
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南京豪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京日月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甸支公司、一审被告南京豪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日月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