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22执114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红星村红星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钱船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扬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
法定代表人:任宏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扬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扬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619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扬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122执1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玉碧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