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902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红星村红星路130号。
原告***与被告南京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