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4327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汇谷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DJ26MX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航埠镇新山村外前坞52号。
经营者:***,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礼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7410452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中心竖河桥西侧江海阳光城F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市**汇谷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衢州市**汇谷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汇谷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汇谷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46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1166元,由原告衢州市**汇谷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