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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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6311号
原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13503602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盘龙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渭,衢州市柯城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7410452W,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中心竖河桥西侧江海阳光城F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同日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明确七日内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