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650号 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渔塘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中心竖河桥西侧江海阳光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海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