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8059宿迁市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宿迁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3民初8059号
原告:**市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9741842X2,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大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单成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61861138L,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南路86号(玖垅城购物公园)。
法定代表人:潘伟。
原告**市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送达相关材料,**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在该地址,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市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退还原告**市华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