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106号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546556X3,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周楼村倪庄组。
法定代表人:郑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戈,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97420319D,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电子商务创业园商务区2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552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账号:10×××66),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552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账号:10×××66),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鹿一琳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