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106号之一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546556X3,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高作镇周楼村倪庄组。
法定代表人:郑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戈,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97420319D,住所地睢宁县沙集镇电子商务创业园商务区2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552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账号:10×××66),并已经提供担保。2022年2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552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账号:10×××66),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已经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人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鹿一琳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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