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9)苏0812破3号之三
2020年8月11日,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根据《破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分配比例向债权人支付了分配款,除债权人唐开权、张载卫、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的分配款因所申报的债权尚未裁定确认予以预留之外,其余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已执行分配完毕。针对后续未结清算工作,管理人将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裁定终结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0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9)苏0812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可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分配工作除债权人唐开权、张载卫、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因尚未裁定确认而暂未分配之外,其余破产分配工作已由管理人执行完毕,本案已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同时,管理人已承诺对未结清算工作继续履行职责,可以终结破产程序。鉴于本案尚遗留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清算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苗 艳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严晓岚
书记员 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