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9)苏0812破3号之二
2020年7月28日,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定。
本院认为: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合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法定程序,经管理人申请,应裁定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书面方式表决通过的《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苗 艳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严晓岚
书记员 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