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812民初2675号
原告(反诉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励峰、韩丽丽,鼎杰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教育局与鼎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鼎杰公司承接教育局下属的清泓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和清江浦中学报告厅装修工程,鼎杰公司按约完成的两工程装修,经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确定,清泓幼儿园室内工程装修造价2676317元,清江浦中学报告厅装修工程造价1095472元,上述工程合计工程总造价为3771789元,扣除教育局已支付给鼎杰公司的工程款3575000元,教育局尚欠鼎杰公司工程款196789元,教育局要求确认该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鼎杰公司要求教育局支付工程款196789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设计费、招标代理费问题。教育局提出清江浦中学报告厅设计费40000元,招标代理费8000元,清泓幼儿园设计费40000元,招标代理费16000元,并举证2012年1月13日设计费发票金额30000元和2013年3月14日发票金额10000元。而在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清泓幼儿园和清江浦中学报告厅装修说明中载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须将设计费、招标代理费57000元和48000元,列入投标文件中,结算时当事人凭缴纳的发票计取或扣除此项费用,现有证据中无此项费用的发票,不能确定工程设计费及招标代理费用是由谁缴纳,鉴定结果中已扣除此项费用,我司建议将此列为争议价,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裁决。本院对此认为,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的承担应当有合同的约定,是作为工程成本之一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对此费用承担的相关合同依据,且在工程造价鉴定中也未纳入工程造价范畴,教育局、鼎杰公司在明确诉讼请求,也未将此纳入其诉讼请求,故可待证据充分时另案主张,本案对此不予理涉。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9日,2012年7月20日,教育局与鼎杰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鼎杰公司承接清泓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和清江浦中学报告厅装饰工程,合同价款分别为2428800元和1100800元,合同签订后,鼎杰公司按约进行施工,教育局已实际支付工程款3575000元。
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的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核,2019年5月7日,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对清泓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送审造价为3537386元,现经审核及与施工单位核对后,本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为2676317元,核减额为861068元,以上结果已经建设单位代表及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鉴定,2018年10月15日,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确认淮安市清江浦中学报告厅工程价款为1062669元,清泓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价款2474108元。后教育局又申请补充鉴定,2019年4月28日,经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补充鉴定,清江浦中学报告厅装饰工程工程造价为1095472元,清泓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为2490108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清泓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按照建业恒安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确认的工程价款为2676317元,清江浦中学报告厅装修工程按照江苏兴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鉴定确认的1095472元,上述工程合计3771789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3575000元,尚欠鼎杰公司196789元。
2018年9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张鸣梅对鼎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3月6日本院作出决定,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鼎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司法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付款凭证、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一、确认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局欠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6789元;
二、反诉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反诉原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6789元;
三、驳回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36元,鉴定费45000元(已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局支付),合计53472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局负担26736元,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杨井江
人民陪审员 笪 旭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