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891民初2659号
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8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淮
人民陪审员 倪峥嵘
人民陪审员 巴秀平
书 记 员 左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