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2民初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沭阳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81017096D,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州西路南侧、天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74232530,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62号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沭阳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2月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