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5047号之一
原告:宿迁云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U10-10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62号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宿迁云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云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942元,减半收取计971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