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425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4425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812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1行的“普通债权64500元及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补正为“普通债权43000元及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