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9800元及利息(以1098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