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988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联星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雒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