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7889号之二
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9529981X,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北漳泾路**。
法定代表人:李守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南,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7439394L,住,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世纪财富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孙德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1741元,由原告苏州***盛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晓晴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