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93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屹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9788446A,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2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赵泽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7439394L,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世纪财富大厦15楼1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其卫,该公司员工。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屹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晓晴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