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932号
申请人:上海屹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9788446A,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2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赵泽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7439394L,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上海东路世纪财富大厦15楼1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屹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屹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屹泽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晴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