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太民辖初字第0010号
原告苏州悦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悦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被告与原告并没有口头、书面合同,亦没有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2、该工程系太仓市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由被告公司承包施工,具体由***负责施工;3、被告与***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规定,有关本工程的一切争议由被告公司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应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进行了第一次听证,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于同年11月13日进行了第二次听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被告因故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被告与案外人太仓市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该案外人的璜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太仓市璜泾镇)。事后被告决定由***担任该项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实际由***负责施工。原告提供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显示***为原告单位安全员、***为原告单位项目经理。原告提供的从太仓市建设档案馆提取的被告单位该项目工程工序质量报验单有***的签名及施工日志上有***和***的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施工的璜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与原告有关联,故原告主体适格。本案涉案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本院辖区。被告与***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仅对双方产生效力,不能对外发生效力。综上,现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