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3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霄宇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霄宇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0903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所欠款项于2020年1月5日还款20万元,余款于2020年4月10日前全部还清。***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有一期不能按约履行,则按判决强制执行,并加付12%的违约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