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

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33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南北辛庄立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中南世纪城一期2B2-414-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3306号民事裁定,另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津0114执保28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查封担保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2019年7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天津武清建筑建材集团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