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

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3306号之一
原告: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南北辛庄立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柏,男,该公司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森,武清区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中南世纪城一期2B2-414-417。
法定代表人:李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忠华,盐城市盐都区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审理中,因被告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申请鉴定,本院依法扣除审限。原告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98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25元,由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占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