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490号
申请人:***,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中南世纪城一期2B2-414-417室。
法定代表人:李书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华鑫高空建修防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梦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