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德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997号
原告: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9323T。
法定代表人:石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伦、洪平,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德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天山二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1T307G。
法定代表人:祝合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林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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