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549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外商投资工业园(高遥村)。
法定代表人:石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融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苗 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邵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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