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蓝淄建设工程中心与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2486号
申请人:上海蓝淄建设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沈藕娟,该中心总经理。
被申请人: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申请人上海蓝淄建设工程中心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蓝淄建设工程中心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287672.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767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蓝淄建设工程中心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壮 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裴娅颖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