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2057号
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菊苑社区菊苑小区2栋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3954594N。
法定代表人:魏修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中,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太平洋商业中心15幢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986013499。
法定代表人:管晓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