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2民初3083号
原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太平洋商业中心15幢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986013499(2/2)。
法定代表人:管晓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倩雯,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895705.15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1895705.15元之日止,以1895705.15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的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将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站前HCZQ-2标半步岭隧道出口开挖、喷浆、支护和锚管注浆等工程劳务分包给宣汉县红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森林公司)。2021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承包合同》,合同价款结算以中铁十局收方工程量进行结算。后,红森林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原告也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被告施工进度滞后、质量严重不达标,2021年5月24日,中铁十局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提高施工质量,推进施工进度。2021年6月,红森林公司法人即被告***以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同时组织农民工前往建设方中铁十局第十三建筑公司讨要工资,并组织农民工上访。因红森林公司施工质量和进度一再不达标,中铁公司多次函至原告要求整改,原告与红森林公司多次沟通,均未改善。2021年6月27日,中铁公司通知原告要求红森林公司施工队清退出场。由于被告***组织农民讨要工资,不断信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中铁公司在被告***出具承诺书后,于2021年7月9日代原告支付了相应农民工工资1956620元。此前原告已支付给红森林公司劳务费1349478元,合计被告已收到劳务费共计3306098元。2021年11月,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案涉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审核认定案涉工程劳务分包款为1410392.85元,据此原告已超付红森林公司劳务费1895705.15元。据查,红森林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1日,公司股东为被告一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22年6月6日登记注销。原告认为被告红森林公司为“一人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进行区分,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红森林公司已经注销,故被告***应对红森林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表象上虽然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超额发放的工程款,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审计报告显示,实际上为原、被告就案涉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存在争议,即池州至黄山高速铁路站前HCZQ-2标半步岭隧道出口开挖、喷浆、支护和锚管注浆等工程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建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