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皖0403民初82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舜耕镇江陈村三座窑二组34号,身份证号码340403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太平洋商业中心15幢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986013499。
法定代表人:管晓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管晓敏,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宏图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镇江市金口区我家山水新月苑17幢104室,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华磊,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晓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为其代付履约保证金、代付材料款及借款,总金额为25066282.01元;支付原告利息11462465.49元,支付原告设备租赁等其他费用455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并延续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合计36983747.50元;2、被告管晓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用。后于2022年6月21日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付履约保证金、代付材料款及借款总额为25847729.62元,利息5152270.38元,合计3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三公司)承建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经十六路快速路工程项目施工,2018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原告提供居间协调服务、代付履约保证金并为项目施工融资,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施工。2018年12月7日,中铁十局三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施工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经十六路K0-035K1-061标段。根据原告与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负责居间协调、代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供融资款,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该项目工程总价4%的居间协调融资服务费,保证金及融资款以年化利率15%计算利息,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三公司返还保证金时须及时归还原告,工程进度达60%后,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原告居间协调融资服务费及保证金利息,并确保到账金额的50%用于申请人融资本金及利息。被告管晓敏作为担保在合作协议上签字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至原告在该协议中的权利实现止。但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中铁十局三公司退还的保证金、工程款予以挪用,甚至直接划转为池黄铁路HCZ0-2标金子坑1号隧道和半步岭隧道出口工程的保证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保证金、融资款及利息,被告管晓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合作协议的担保人隐瞒上述事实,直到2021年12月31日原告方知悉。另外,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为其提供的挖掘机租金及人员工资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至2022年6月1日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代付履约保证金、代付材料款及借款总金额为25847729.62元,利息5152270.38元,合计31000000元。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被告管晓敏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晓敏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就被告所欠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晓敏支付2022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5847729.62元中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
四、双方就案涉合同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减半收取98400元,由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化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丽梦
书 记 员 张 帆
法官提示:
一、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本判决生效后,本院将根据原告在立案时预留的《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直接将原告不应负担的诉讼费退回至其确认的退费账号。若原告未预留《诉讼费退费账号确认书》,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纳至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605010210********。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以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二、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二)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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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案号【如:(2021)皖0403民初XX号】;
③费用类型(诉讼费、履行款等);
④联系方式。
(注:每笔最高限额50000元)
三、申请执行履行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