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太平洋商业中心15幢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986013499。
法定代表人:管晓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审被告:管晓敏,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上诉人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晓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镇江市宏图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故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南经十六路施工合作协议》中第9.4条约定,如合作中出现争议应以协商解决为主,不能协商时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所涉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故本案应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瑞
审 判 员 魏 玲
审 判 员 隋荣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雅茹
书 记 员 李珍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
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