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某某水景有限公司、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6650号之一
原告:宜兴**水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和桥镇鹅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成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然,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铭,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博物馆路**德馨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蒋雷龙,职务不详。
被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花青,职务不详。
原告宜兴**水景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水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水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4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89元,由原告宜兴**水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国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左 慧
书 记 员 王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