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379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长江路华兴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卓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键,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博物馆路547号德馨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蒋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涛,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1。
法定代表人:周鹏。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核华兴劳务有限公司、周键、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美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