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3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0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初明,广东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5X。
被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76。
被告: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村委会核电生活区××(台山核电现场总部办公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2E。
法定代表人:苏圣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德馨大厦-1801,营业执照320××××××××2627。
法定代表人:蒋雷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13.96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1906.9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906.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谭文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