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1民初27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16。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初明,广东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5X。
被告: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扬州市********德馨大厦-1801。
法定代表人:蒋雷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村委会核电生活区**(台山核电现场总部办公楼)4层。
法定代表人:苏某1。
原告***与被告***、中核华兴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9.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734.0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1734.0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童学刚
人民陪审员 苏树彪
人民陪审员 林素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