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执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81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66800元,此款于2022年12月25日之前给付10万元,余款166800元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377元减半收取计2688.5元,由原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地址,本院执行人员赴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143号办公楼二楼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址经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以及委托海安县人民法院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至2024年3月2日。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1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薛 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勉
书 记 员 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