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4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淮安喜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汇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销对(2022)苏0812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12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勉
书 记 员 朱 锋